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政府应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深化律师送法下乡工作
2020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
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乡村的问题一直备受大家关注。在乡村振兴中,律师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又该如何发挥作用?
同时,检察公益诉讼目前在全国开展已经3年多了,目前还存在哪些难点?带着这一系列问题,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北青-北京头条:我们注意到,您今年关注了“在乡村振兴中加强法律服务供给”的问题,请问您为什么会关注到这方面的内容?
吕红兵:从大背景上来说,这是我国的一个大事情。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
在乡村振兴中,提升乡村干部及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关键,是重头。不过在现实中,有的地方重产业、重项目、重“口袋”(收入)、重经济的情况比较突出,轻法律、轻制度、轻“头脑”、轻治理的状态普遍存在,这也形成了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弱项与短板,值得特别关注、应予加快䃼足。
其实,我一直在关注农村普法的问题。我之前还提到,在精准脱贫中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北青-北京头条:律师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吕红兵:在农村的法律服务当中,我们律师参与的还是比较多的,因为很大部分律师都是在基层。不过,目前现在律师覆盖面还不够广,服务性还不够准,持续性还不够强,保障性还不够足。在乡村振兴中,律师应该在普法等方面多做工作。
北青-北京头条:能不能具体说一下?
吕红兵:律师经常去农村做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但是相对来讲,在这中间,律师发挥社会责任的成份更多,缺少可持续的机制,比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机制。律师可以多做贡献,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因为这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公共法律服务的组织方应该是政府。
很多律师反映,去一些十分偏远的地方,开车来回就要一天,时间成本很大。律师本身是服务业,需要利用时间来获得收入,花的时间越多,机会成本就会更大。如何让律师沉下心来,为农村法律意识提高作出贡献?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
北青-北京头条:政府应该如何发挥作用?
吕红兵:应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深化律师送法下乡村工作。在此过程中,特别是应该组织实习律师深入农村开展法律服务,并以此作为实习律师培养的应有进阶。
建议各级政府提高对农村加大法治供给特别是法律服务供给的认识,以满足农民法治需求尤其是法律服务需求,进而形成并完善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乡村治理格局。
另外,还建议在政府统筹组织下,由“两代表”“一委员”中的法律工作者、政法院校法学教师、执业律师“三路大军”送“典”下乡,对乡村干部及广大农民进行民法典的全面普及和教育。
其中突出与乡村振兴有关的这个主题: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格权利,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等。
此外,还要有一些有型的载体,比如“农村法律大课堂”等。同时也要辅之以无形的网络化,提高普法的效力。法院也可以发挥作用,比如把法庭开到农村等。
总之,很多工作都可以做,但是一定要有组织性,需要政府发挥作用。
北青-北京头条:我们注意到,您还关注了检察公益诉讼的问题。在您看来,目前存在哪些难点?
吕红兵:去年11月我在浙江湖州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第3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检察机关按照张军检察长提出的“主动监督,智慧履职,铁面司法”的要求,为生态文明建设做了重大贡献,其中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方式就是检察公益诉讼。
从实践中来看,检察公益诉讼也有不少难点。一个是线索发现难。另一个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调查核实难的问题。
我们提出来政府要配合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一些取证工作。在这些案件中,一些政府存在监管不力、不作为等问题,所以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政府可能不配合。
另外,还存在检测难、队伍建设难的问题。
因为这其中有很多是技术活。检察官中文科背景居多,但公益诉讼中的很多问题比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医药损害等都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队伍建设方面,需要从复合型人才的角度把握。
社会知晓度目前也亟待提高,老百姓对贪污犯罪等问题知晓度很高,但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不高,所以在宣传、普及方面也需要加强。
所以我提出来,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北青-北京头条: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方面也是有一些规定的。
吕红兵:对。
但都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当中,比如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两高”也出台过司法解释等。但相对来说,司法解释层级比较低。
北青-北京头条:那您的具体建议有哪些?
吕红兵:要制定统一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应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法,对公益的范围及公权的介入作出明确定性。
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包括环境、安全等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适格的私主体提起诉讼而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或者在适格私主体提起诉讼但由于不具有必要的资源优势而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方可以司法手段介入。
目前,全国有20多个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依目前国家法律及地方立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英雄烈士保护、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危化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农业农村及教育、就业等共计12大类内容。
应依据检察公益诉讼定性,对其进行梳理并提炼,需要加强的通过大法确认;过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则不予在大法中规定;虽涉社会公共利益但有适合的民事主体司法救济路径的则不宜由检察权力介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